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1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厅字〔2020〕21号)精神,深入推进我市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对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监督指导作用,结合四平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深化教育督导管理体制改革
1.健全完善教育督导机构设置。市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作为市政府教育督导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教育局局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承担日常工作。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广旅局、团市委、市残联等部门(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各县(市)区要比照上述做法,设立本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在本级教育部门独立设置教育督导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责任单位: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2.全面落实教育督导职能。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严格依照《教育督导条例》《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等法律规章,强化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职能。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要统筹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制定配套制度和各项规划,聘任市级督学,开展各项督导工作。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研究部署教育督导工作任务和各类教育督导工作项目。〔责任单位: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3.健全教育督导协作联动机制。健全完善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程,明晰各成员单位教育督导职责,实行联络员制度,建立成员单位联合督导工作机制,形成统一协调、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教育督导工作格局。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充分发挥自身作用,积极承担教育督导各项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4.强化对教育督导机构分级指导。教育督导机构实行同级政府领导与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指导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县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县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大事项和督导结果须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报告。〔责任单位: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二)深化教育督导运行机制改革
1.强化对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每年组织1次对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重点督导评价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重大教育工作安排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制定和实施教育发展规划、维护教育公平、执行办学标准、落实教育投入、加强经费管理、保证教师编制待遇、保障学校安全、规范使用教材等情况。评价结果纳入县级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赋予一定权重。开展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等督导评估,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复查工作,完善控辍保学督导机制和考核问责机制。每年适时开展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和重点工作专项督导,及时督办重大教育突发事件。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集中研究督导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确保督导发挥作用。〔责任单位: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2.强化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督导。完善各级各类学校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和制度,重点督导学校落实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主要包括学校党建及党建带团建队建、教育教学、教材管理、科学研究、师德师风、资源配置、教育收费、安全稳定等情况。实行定期督导评估制度,全市各级教育督导机构以3—5年为一个周期,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学校实施一轮综合督导。开展学校校(园)长任期内履职评价,原则上,学校校(园)长在一个任期结束时,要接受一次综合督导,评价结果作为校(园)长任用参考。完善督学责任区制度,推动各县(市)区创新责任区建设,2022年年底前,实现中小学校、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全覆盖。挂牌督学要对指定学校开展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督导结果作为对学校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市、县要分级对民办学校进行全方位督导,切实规范办学行为,进一步完善以学校自我评估为基础、内部和外部评估相结合的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估制度,指导学校建立自我督导体系,优化学校内部治理。〔责任单位: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3.完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建立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统一归口管理,涵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的教育评估监测制度。加强市教育学院监测力量,组建一支由教研部门、科研部门、部分学校校长、业务校长、学科骨干教师组成的研究队伍,进一步完善评估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监测,并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适时调整。探索在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统筹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教育评估监测工作。强化教育评估监测结果应用,切实提高教育评估监测实效。〔责任单位: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4.改进和创新教育督导方式方法。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统筹管理和分工协作,科学制定督导计划,控制督导频次,避免给学校和教师增加额外负担。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教育督导评估监测工作,推进教育督导评估指标动态监测常态化。遵循教育督导规律,科学运用“双随机”方法,坚持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过程性督导与结果性督导相结合、日常督导与随机督导相结合、线上督导与线下督导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不断提高教育督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责任单位: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三)深化教育督导问责机制改革
1.完善报告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开展督导工作,均要形成督导报告。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专项督导报告应在督导结束后7日内向社会发布;综合督导报告应在督导结束后15日内向社会发布;年度督导报告应在次年1月底前向社会发布。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教育决策部署不力、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责任单位: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2.规范反馈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以召开反馈会议、下发书面督导意见书等形式及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提出存在的问题,下达预警提示和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3.强化整改制度。被督导单位要全面落实整改任务,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整改报告。教育督导机构要完善督导整改核查制度,聚焦解决各级各类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建立教育督导任务整改台账,坚持有问题必整改、整改必到位,并逐一核查被督导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被督导单位,教育督导机构应及时下发督办单,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通报其主管部门。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要负连带责任。〔责任单位: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4.健全复查制度。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严格执行教育督导复查制度,对本区域被督导事项建立“回头看”机制,实施“销号式”管理,对上级和本级教育督导机构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通过跟踪监测、暗访、走访和随机抽查等方式跟踪推进整改,切实掌握真实的整改情况,防止问题反弹,确保整改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5.落实激励制度。各级政府要对教育督导结果优秀的被督导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进行表彰,在政策支持、资源配置、领导干部考核任用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先考虑。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研究制定将教育督导结果纳入对市直相关部门、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考核内容,作为表彰奖励、干部选任的重要参考。组织人事部门在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中要注意了解和充分运用教育督导结果及整改情况。〔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6.严肃约谈制度。建立分级管理、多部门参与的督导约谈制度,强化督导结果约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存在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持续下降等问题的被督导单位,要对相关负责人启动约谈程序。约谈由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根据约谈对象的不同,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约谈要形成规范的书面记录,下发被督导对象,同时抄送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作为政绩和绩效考核、办学水平评价、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7.建立通报制度。根据教育督导阶段性任务和督导类型,采取临时通报、定期通报或专报的形式对教育督导发现的典型经验和工作亮点,进行总结推广和通报宣传;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委员会或其办公室将教育督导结果、工作表现和整改情况通报其所在地党委、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其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责任单位: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8.压实问责制度。严格按照《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吉林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开展本地教育督导问责工作。对县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问责,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对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的问责,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开展。问责和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四)深化督学聘用和管理
1.进一步加强督学队伍建设。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聘请讲政治、敢担当、懂教育的市政府督学,数量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确定。县级政府要综合考虑工作任务、地理因素、交通条件等,建设一支专兼结合、业务精湛、廉洁高效、相对稳定的督学队伍。原则上,市、县两级督学按与学校数1:5的比例配备,在校生1800
人以上的学校按1:1的比例配备。专职督学与兼职督学按照不低于1:10的比例配备,逐步扩大专职督学比例。在认真做好在职人员选聘的同时,探索从退休时间不长且身体健康的干部中,聘用一批政治素质过硬、专业经历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督学,专门从事督政工作;从退休时间不长且身体健康的校长、教师、专家中,聘用一批业务优秀、工作敬业、有多岗位从业经验的督学,专门从事学校督导工作。〔责任单位: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2.建设高水平教育督导专家库。结合教育督导职能和当前实际,市级督学设置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特殊教育等6个类别及相关领域的教育督导专家库,依据“择优遴选、分类聘任、动态管理”原则,选聘域内各级各类教育及相关领域的高水平专家,增加教育督导评估人员中专家占比。教育督导专家参照省、市督学管理,定期遴选聘任。〔责任单位: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3.提高督学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督学培训机制,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和教师培训计划。重点加强督导政策理论培训、督导项目培训和新任督学岗前培训,参训情况纳入督学履职考核范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4.严格教育督导队伍管理监督。各级政府建立对本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制度,完善对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健全教育督导岗位责任追究机制。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提高教育督导队伍政治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严格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督学实绩考核。对认真履职、成效显著的督学以适当方式予以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督学,落实解聘退出机制。对督学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公开挂牌督学的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五)深化教育督导保障机制改革
1.加强教育督导法治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教育督导政策,制定我市配套规章制度。围绕教育督导领域重大问题,开展教育督导理论政策研究。强化程序意识,细化工作规范,完善督导流程,使教育督导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工作都有章可循。〔责任单位: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2.落实教育督导条件保障。各级政府应将教育督导工作经费单独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教育督导机构统筹使用,专款专用。按规定妥善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尤其是兼职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讯、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相关制度办法由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联合制定。在办公用房、设备等方面,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教育督导各项工作有效开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3.加快推进教育督导信息化。根据省教育督导信息化平台建设情况,逐步建立教育督导评估统计数据库,通过整合现有各类信息化平台和资源,构建与省联通、市县分级使用、开放共享的教育督导信息化平台,逐步形成智能化教育督导管理应用体系。〔责任单位: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要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履职的教育督导领导体制,强化学校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快形成科学、规范、有效的教育督导工作格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二)加强督导检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加强对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作为对有关部门和县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落实工作成效显著的责任单位及负责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