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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来源:市教育局政策法规调研科  2026-03-31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层级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标准 是否属于综合行政执法领域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部门规章 政府规章
1 学校教育装备产品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教育局 基础教育科         《市场监管总局等16部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国市监信〔2020〕11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 (室)规程》的通知教基〔2018〕  第十一条 图书馆应当建立和完善馆藏资源采购、配备办法,定期公告资源更新目录,注重听取师生意见,建立意见反馈机制,不断提高资源质量和适宜性。定期开展清理审查,严禁盗版图书等非法出版物及不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出版物进入图书馆。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不收费  
2 教育经费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教育局 财务审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不收费  
3 对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的监管 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教育局 基础教育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全市各中小学校   不收费  
4 学校招生、办学情况的检查(中小学校) 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教育局 基础教育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市各中小学校   不收费  
5 学校招生、办学情况的检查(中职学校) 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教育局 职业与成人教育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市各中职学校   不收费  
6 校车安全管理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教育局 安全稳定科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全市使用校车的中小学校   不收费  
7 民办学校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教育局 发展规划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     《吉林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按照各自权限,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对民办教育进行定期检查。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的资产管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全市各民办学校(含学历、非学历)   不收费  

 

(来源:市教育局政策法规调研科 初审:包星晔 复审:李阳 终审:王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