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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教育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_民办学校的设立审批

四平市教育局   2020-05-06 14:53:00   来源:政策法规科

  民办学校的设立审批 

    

  事项名称:民办学校的设立审批 

  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受理条件: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标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申报材料:1.设立学校论证报告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消防验收意见书 

  4.申办报告 

  5.办学场所产权证明(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6.任课教师的教师学历、教师资格证 

  7.理事会(董事会)成员身份证、学历证 

  8.联合办学协议 

  9.举办者学历证书 

  10.理事会(董事会)章程 

  11.办学章程 

  12.民办学校申请审批表 

  13.举办者居民身份证 

  14.单位存款证明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是否收费: 

  行使层级:市级 

  实施主体:四平市教育局 

  法定办结时限:66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66工作日 

  咨询方式:043412345    04343266492 

  办理地点:四平市政务大厅无差别全科受理窗口(英雄大2177号) 

  办理时间:冬令时: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夏令时: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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