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的设立审批
事项名称:民办学校的设立审批
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受理条件: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标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申报材料:1.设立学校论证报告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消防验收意见书
4.申办报告
5.办学场所产权证明(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6.任课教师的教师学历、教师资格证
7.理事会(董事会)成员身份证、学历证
8.联合办学协议
9.举办者学历证书
10.理事会(董事会)章程
11.办学章程
12.民办学校申请审批表
13.举办者居民身份证
14.单位存款证明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是否收费:否
行使层级:市级
实施主体:四平市教育局
法定办结时限:66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66工作日
咨询方式:0434—12345 0434—3266492
办理地点:四平市政务大厅无差别全科受理窗口(英雄大2177号)
办理时间:冬令时: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夏令时: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